上门女婿一般不属于岳父岳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具体分析如下:
一、一般情况下上门女婿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在一般情况下,上门女婿并不属于岳父岳母的子女或配偶,因此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特定情形下上门女婿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意味着,如果上门女婿在丧偶后,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那么他就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岳父母的遗产。
三、其他可能继承遗产的情形
除了上述特定情形外,如果岳父母在遗嘱中表示将部分遗产赠与上门女婿,那么上门女婿也可以分得遗产。这是基于遗嘱继承的原则,即被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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