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上游达不到入罪标准下游是否构成洗钱罪”的问题,我们可以从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及上游犯罪与洗钱罪的关系来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特定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采取的一系列行为。这里的特定上游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明确规定,主要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及金融诈骗犯罪这七类。
接下来,我们分析上游犯罪与洗钱罪的关系。洗钱罪的认定需要以这七种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这意味着,如果上游犯罪并未达到入罪标准,即上游犯罪行为并未被依法查证属实或未达到相应的犯罪构成要件,那么下游的洗钱行为在法律上就无法被认定为洗钱罪。因为洗钱罪的本质是对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掩饰、隐瞒,如果上游犯罪本身不成立,那么洗钱行为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法律基础。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上游犯罪未达到入罪标准可能影响洗钱罪的认定,但并不意味着下游行为就完全无法律风险。如果下游行为涉及掩饰、隐瞒其他犯罪所得、收益,且该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构成要件,那么下游行为人仍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洗钱罪的认定还涉及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根据故意犯的原理,成立洗钱罪要求行为人对犯该罪具有明知的主观意图,即对洗钱行为以及钱款来源于七种上游犯罪具有双重明知。如果行为人并不明知其掩饰、隐瞒的是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那么也无法构成洗钱罪。
综上所述,上游犯罪达不到入罪标准时,下游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不构成洗钱罪。但下游行为仍可能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具体取决于行为的性质和法律的规定。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全面考虑上游犯罪与下游行为的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