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电子承兑汇票的第一手背书是否要背给收款人,需结合票据取得方式及双方约定综合判断,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若电子承兑汇票系基于真实交易关系取得
根据《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在此情形下,出票人签发电子承兑汇票后,第一手背书通常应背给收款人(即交易相对方),以完成票据权利的初始转让。例如,A公司向B公司销售货物,A公司作为出票人签发电票后,应通过背书将票据权利转让给B公司(收款人),B公司方可进一步背书转让或行使票据权利。
若电子承兑汇票系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如赠与、债务抵销等)
若票据取得不依赖基础交易关系(如企业间因债务抵销而转让票据),则第一手背书对象可由双方协商确定,无需严格背给原收款人。但需注意,此类转让仍需符合《票据法》第三十一条关于“背书连续性”的要求,即后续背书需与前一手背书在票据上形成连续记载,否则可能影响持票人权利主张。
实务建议:
如有具体案例或操作疑问,可进一步说明情况,我将结合票据行为效力、权利瑕疵等角度为您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