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修改后 的措施有几项-周文凯律师|法行宝
2025-09-20 行政纠纷

监察法修改后,新增了三项监察强制措施,与原有的留置措施一起,共四项监察强制措施。具体来说:

  1. 强制到案措施:

    • 规定监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强制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到案接受调查。
    • 这一措施旨在解决监察实践中存在的部分被调查人经通知不到案的问题,增强监察执法权威性,更好保障调查工作开展。
  2. 责令候查措施:

    • 旨在解决未被采取留置措施的被调查人缺乏相应监督管理措施的问题。
    • 同时,这一措施也有助于减少留置措施的适用,彰显《监察法》总则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监察对象和相关人员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
  3. 管护措施:

    • 规定监察机关对自动投案或者交代有关问题的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进行管护。
    • 这一措施旨在及时排除风险隐患,保障办案安全。
  4. 原有的留置措施:

    • 2018年《监察法》出台时,即授予了监察机关留置措施这一项监察强制措施,旨在用留置取代“两规”,实现“两规”措施法治化。

新增的三项监察强制措施与原有的留置措施一起,形成了轻重结合、配套衔接、环环相扣的监察强制措施体系。这一体系有利于更好地应对复杂实践情况,进一步提高监督执法工作的精准性、实效性。

在适用这些监察强制措施时,监察机关需要严格依法、审慎准确。修改后的《监察法》对新增监察强制措施的审批程序、法定时限以及工作要求等作了系统规定,为监察机关依法采取相关措施提供了重要制度遵循。同时,监察机关也需要综合考虑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被调查人妨碍调查的现实可能性、安全风险和案件情况的紧急性等因素,研判是否有必要采取措施以及采取何种措施,尽量减少对公民权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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