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物业投票要求报业主姓名是否合理,需分情况讨论:
若投票规则或管理规约明确要求登记业主姓名
根据《民法典》第278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如选聘物业、维修资金使用等)需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若小区《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通过的投票规则中明确要求登记业主姓名以核实身份、确保投票真实性,则该要求具有合理性。
法律依据:
若物业单方面要求登记姓名且无合法依据
若物业未通过业主大会决议或未在《管理规约》中明确规定,仅以“方便统计”等理由要求业主提供姓名,则可能涉嫌侵犯业主隐私权或违反程序正当性原则。
风险提示: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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