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趋利性执法和异地违规行政执法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 趋利性执法的禁止情形:
- 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款指标:执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罚没款指标,将罚款作为执法的主要目的或考核指标。
- 以罚代管:执法部门不能仅通过罚款来替代对违法行为的监管和纠正,而应依法采取多种措施,如教育、警告、整改等,来纠正违法行为。
- 重复罚款:对于同一违法行为,执法部门不得进行重复罚款,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 例如,某交通执法部门为了完成罚款任务,对同一辆超载的货车在不同路段进行多次罚款,这种行为就属于趋利性执法中的重复罚款情形,是应被禁止的。
二. 异地违规行政执法的禁止情形:
- 未经批准跨区域执法:执法部门未经上级部门批准或未按照法定程序,不得跨区域进行执法活动。
- 超越管辖权限执法:执法部门应在其法定的管辖范围内进行执法,不得超越权限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事项进行执法。
- 未按规定程序开展异地执法:即使经过批准进行异地执法,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如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权利等。
- 例如,某县的市场监管部门在未经过上级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到相邻县进行执法检查,并对当地的企业进行了处罚,这种行为就属于未经批准跨区域执法的情形,是违规的。
我建议相关执法部门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杜绝趋利性执法和异地违规行政执法行为的发生,以维护公平、公正、法治的执法环境。同时,广大人民群众也应积极监督执法行为,对于发现的违规执法行为,可依法进行投诉举报。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