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监管秩序罪中的罪犯包含哪些人-曾新律师|法行宝
2025-09-15 刑事辩护

破坏监管秩序罪中的罪犯,主要指的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同时也包括被逮捕并在羁押场所如看守所服刑的未决犯。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依法被关押的罪犯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破坏监管秩序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破坏监管秩序四种法定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依法被关押的罪犯”通常指的是那些已经经过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有罪,并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等刑罚的犯罪分子。这些人在服刑期间,若实施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如殴打监管人员、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聚众闹事导致监管场所秩序混乱、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等,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

二、被逮捕并在羁押场所服刑的未决犯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逮捕并在羁押场所(如看守所)服刑的未决犯,即尚未经法院判决但已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果他们实施了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且情节严重,同样可以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这是因为,尽管他们尚未被法院判决有罪,但他们已经被依法剥夺了人身自由,处于监管之下,应当遵守监管秩序。

三、不包含的人员

  1.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由于他们并未被完全剥夺人身自由,且通常不在严格意义上的“监管场所”内,因此一般不视为“依法被关押”,不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

  2. 被劳动教养或被行政拘留的人:他们并不是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关押,而是依据其他法律(如行政法)进行的处罚,因此不能成为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对于这类人员若有类似破坏秩序的行为,应依据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3. 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他们虽然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由于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并不属于“依法被关押”的范畴,因此不能成为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

四、立法本意与实践需要

从立法本意方面分析,我国刑法之所以规定破坏监管秩序罪,目的是为了维护我国监管机关的监押管理秩序,依法对无视监纪监规,肆意破坏监管秩序,对监管工作危害较大的人进行刑罚处罚。因此,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应当是被关押在监管场所里的所有人,既包括依法被关押的罪犯,也应包括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从实践需要方面分析,将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包括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的需要。若对监管场所里关押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多次破坏监管秩序等行为,不能以破坏监管秩序罪予以打击,其行为又没有触犯其他刑法条款,则会造成个别在押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监管场所里“罪不犯、乱不断”却逍遥法外的局面,成为监管场所里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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