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后弃标的正当理由-陈思远律师|法行宝
2025-09-13 合同纠纷

中标后弃标的正当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不可抗力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正当理由”通常指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包括:

    • 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冰雹等;
    • 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政策调整导致项目无法继续;
    • 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战争等。
      若因上述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中标人可主张弃标且不承担法律责任。
  2. 采购方违规操作

    • 擅自改变采购方式:若采购方未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或未经授权使用其他采购方式(如询价、竞争性谈判),导致采购结果违法,中标人有权拒绝签订合同。
    • PPP项目未入库或被清退:根据财金[2015]166号文和财办金[2017]92号文,未纳入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的PPP项目,或因违规被清退的项目,其资金来源无法保障,中标人可弃标。
  3. 合法权益受损

    • 补充承诺或让步导致损失:若采购人员在谈判中误导中标人作出额外承诺(如降低价格、增加义务),导致中标人合法权益遭受巨大损失,中标人有权申请采购结果无效并拒绝签约。
    • 价格异常但未超限价:即使中标单价较高,只要未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控制价或最高限价,采购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中标人弃标。若采购方强制要求,中标人可拒绝并主张合同效力。

法律后果与风险提示:

  • 无正当理由弃标:根据《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中标结果无效,且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单,面临1-3年内禁止投标的处罚。
  • 弃标函的谨慎使用:若采购方要求中标人出具弃标函,中标人需审慎评估理由是否合法。盲目出具可能导致法律责任,建议通过书面异议或投诉维护权益。

建议与行动步骤:

  1. 核实弃标理由的合法性:对照不可抗力、采购方违规或权益受损等情形,确认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 保留证据:如因不可抗力弃标,需留存政府公告、灾害证明等材料;若因采购方违规,需保存招标文件、谈判记录等证据。
  3. 书面沟通:通过正式函件向采购方说明弃标理由,避免口头协商导致证据缺失。
  4. 咨询专业律师:若理由存疑或采购方施压,及时联系律师协助处理,防止法律风险。

如有具体案情或合同条款需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细节提供进一步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