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68条终结执行的案件,需根据终结原因分情况处理,具体如下:
因执行依据被撤销或无效而终结
若终结执行系因执行依据(如判决书、调解书)被法院撤销、变更,或仲裁裁决被裁定不予执行,申请人可重新启动诉讼或仲裁程序。例如,原判决被再审改判后,申请人需持新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此时原执行案件的终结不影响新执行程序的启动。
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或达成和解而终结
若终结执行系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或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案件视为彻底终结。但需注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需在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2年内提出)。
因被执行人死亡或终止而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
若被执行人为公民且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后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原则上永久终结。但若后续发现被执行人有遗产或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因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而终结
若终结执行系因法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即“终本”),案件并未完全终结。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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