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协议10 的适用范围怎么写-范志强律师|法行宝
2025-09-13 合同纠纷

在撰写“补充协议10的适用范围”时,我们需要确保内容既全面又具体,能够清晰地界定协议所覆盖的领域和对象。以下是一个基于您提供的参考信息,并经过适当整理和扩展的适用范围描述示例:

补充协议10的适用范围

本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协议10”)旨在进一步深化和拓展《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其前九个补充协议所确立的经贸合作框架,具体适用于以下方面:

一、服务贸易领域

  1. 市场准入放宽: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内地在原有《安排》及其九个补充协议所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基础上,进一步放宽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建筑、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房地产、市场调研、技术检验和分析、人员提供与安排、建筑物清洁、摄影、印刷、会展、笔译和口译、电信、视听、分销、环境、银行、证券、医院服务、社会服务、旅游、文娱、体育、海运、航空运输、公路运输、货代、商标代理等28个领域的市场准入条件。同时,新增复制服务和殡葬设施的开放措施。

  2. 服务提供者定义:协议中的“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安排》附件5中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及相关规定,确保服务提供者的资质和合规性。

  3. 合同服务提供者:明确合同服务提供者为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其进入内地提供临时性服务需基于雇主从内地获取的服务合同,且雇主在内地无商业存在。合同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期间的报酬由雇主支付,并应具备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学历和技术(职业)资格,不得从事与合同无关的服务活动。

二、金融合作领域

  1. 基金产品互认:双方积极研究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的互认机制,促进两地金融市场的互联互通。

  2. 保险业务合作:支持符合资格的香港保险业者参与经营内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对香港保险业者的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积极考虑,并提供便利条件。

三、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

  1. 商品检验检疫与质量标准合作:加强双方在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领域的合作,推动粤港第三方检测和认证服务的检测认证结果互认,以及自愿认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的认证检测结果互认。

  2. 商品贸易供应链效率提升:促进粤港商品贸易供应链效率,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开放商品信息平台,享受与内地系统成员相同的服务。

  3. 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支持研究粤港共同推进知识产权交易与融资,探讨粤港两地合作开展知识产权评估互认等业务的可行性,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

本协议的适用范围涵盖了服务贸易、金融合作和贸易投资便利化三大领域,旨在通过具体措施和政策支持,进一步推动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经贸交流与合作向更高水平发展。协议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并成为《安排》及其前九个补充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