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由债权人与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有约定的情况:
-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如果债权人和保证人明确约定了保证期间,且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即不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也不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则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执行。
- 实例:假设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一年,那么在这一年内,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
- 若债权人与保证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如“保证到债务还清为止”等模糊表述),则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保证期间默认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 实例: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保证期间,或者约定了不明确的保证期间,那么债权人需要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特殊情况的处理:
- 如果主债务履行期限本身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同样也是六个月。
- 对于最高额保证合同,如果不约定清偿债务的期限,保证期间从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者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开始计算,为六个月。
我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和保证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务必明确保证期间,以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同时,债权人也应注意在保证期间内及时行使权利,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