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不能进行走读式谈话的情形-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5-09-12 行政纠纷

证人不能进行走读式谈话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证人存在心理或生理疾病风险:

    • 若证人存在心理方面的疾病,如抑郁症、焦虑症等,或身患急性重症疾病,如心脏病、高血压等,在纪检监察机关对此掌握不清楚的情况下,进行走读式谈话可能因突发疾病而引发安全事故。这种情况下,证人不宜进行走读式谈话,以确保其人身安全。
  2. 谈话场所安全条件不足:

    • 走读式谈话通常要求在安全、规范的谈话场所进行。若谈话场所选择随意性大,安全防范措施较弱,如未配备必要的医疗急救设备、未设置安全监控等,则可能构成证人不能进行走读式谈话的情形。特别是在基层执纪审查过程中,若谈话场所内外存在不安全因素且未及时排查清理,更应避免在此类场所进行走读式谈话。
  3. 证人情绪不稳定或存在极端行为倾向:

    • 若证人在接受调查前已表现出情绪不稳定,如焦虑、易怒等,或存在极端行为倾向,如以自杀、自残等方式威胁调查人员,则不宜进行走读式谈话。这种情况下,证人的行为可能难以控制,容易引发安全事故。
  4. 谈话往返途中存在安全风险:

    • 走读式谈话要求证人自行前往谈话场所,并在谈话结束后自行返回。若证人在前往或返回途中因思想紧张、情绪波动等出现走神、行为失控等现象,可能引发交通事故等问题。虽然这种情况不直接涉及谈话过程本身,但考虑到证人的整体安全,若往返途中存在显著安全风险,也应避免进行走读式谈话。

法律背景与建议:

  • 在进行走读式谈话时,纪检监察机关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定,确保谈话场所的安全性和规范性。同时,应对证人的身心健康状况进行全面评估,避免在存在安全风险的情况下进行谈话。
  • 若证人因上述原因不能进行走读式谈话,纪检监察机关应考虑采取其他调查方式,如书面询问、视频询问等,以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 在实际操作中,纪检监察机关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谈话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对安全风险的识别和应对能力。

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 若纪检监察机关在明知证人存在安全风险的情况下仍坚持进行走读式谈话,并因此导致证人发生安全事故,纪检监察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证人若因走读式谈话而遭受人身损害,有权依法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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