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走私和物品走私的区别-贺飞达律师|法行宝
2025-09-11 合同纠纷

货物走私和物品走私在法律上通常不作严格区分,因为它们都属于走私犯罪行为的不同表现形式,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规定调整。不过,二者在实际操作和法律适用上存在一些差异,以下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定义与范围

  1. 货物走私:

    • 主要指未经海关许可且未缴纳应缴税款,擅自将非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如工业原材料、日常消费品、电子产品等)非法带入或带出我国国境的行为。
    • 货物通常指用于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的物品,如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具有明显的经济价值和流通属性。
  2. 物品走私:

    • 主要指实施类似行为,但对象为非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物品,如艺术品、珠宝、奢侈品等非生产性物品。
    • 物品可能涵盖更广泛的生活消费品、收藏品、文化艺术品等,其价值可能更多体现在非经济层面,如审美、文化、历史等。

二、区分标准

  • 在实践中,区分走私普通货物和走私普通物品主要依据所涉及的具体物品性质和用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区分二者应当以是否“自用”为标准。即“物品”是指个人运输、携带进出境的行李,邮寄进出境的财物,包括货币、金银等。对于超出自用的合理数量的财物,应当视为“货物”。
  • “自用”指供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使用或用于馈赠亲友。合理数量,指海关依照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

三、量刑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走私普通货物和走私普通物品适用相同的量刑标准,不因走私对象是货物还是物品而有所区别。
  • 量刑主要依据以下情节:
    • 偷逃应缴税额:这是衡量走私犯罪严重程度的主要依据。根据偷逃应缴税额的大小,走私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较大”、“巨大”或“特别巨大”,对应不同的法定刑期。
    • 是否为单位犯罪:如果走私行为由单位实施,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还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 是否存在多次走私未经处理:对多次走私行为,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进行处罚。

四、实际影响

  • 尽管法律上对货物走私和物品走私的量刑标准相同,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海关核税部门对入境“货物”和“物品”采用不同的计税方法征收税款(物品的税率一般低于货物的税率),因此同一走私对象因定性不同必然导致核定的偷逃税额不一,从而直接影响定罪量刑。
  • 货物因为缴纳了关税和增值税,清关后不受任何限制;而物品因为没有缴纳关税和增值税,因此受海关的监管,即不可以销售,且怎么样的进关,还要怎么样的出关。

总结来看,货物走私和物品走私在法律上并无本质区别,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适用相同的量刑标准。但在实际操作和法律适用上,二者存在一些差异,主要体现在物品性质、用途以及海关监管等方面。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