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益债务的定义和范围-许亮律师|法行宝
2025-09-11 经济纠纷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产生的债务。其范围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 当债务人与他人订立的双务合同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已经有效成立,但双方均未履行完毕时,管理人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若管理人要求对方履行而不为对待给付或对其权利给予充分保护,对方可能会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而拒绝履行。为保护双务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使管理人能达到履行双务合同的目的,这类对待债务被认定为共益债务。
  2.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 无因管理是指虽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但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在破产程序中,若第三人对债务人的财产或事务进行了无因管理,并因此支出了必要费用或负担了债务,这些费用和债务被认定为共益债权,由债务人的财产中随时支付。但需注意,该无因管理必须发生于破产程序开始之后。
  3.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使他人受损,自己受益的行为。在破产程序中,若债务人无法律上的原因获得利益而致使他人受到损害,应将该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人。受损人因此而产生的对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为共益债权。同样,债务人的不当得利必须发生于破产程序开始之后。
  4.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为债务人的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因此被列为破产共益债务。
  5. 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 在破产程序的进行过程中,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等均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执行职务。若其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应负的赔偿责任被认定为共益债务。但需注意,若管理人或监查人的行为与执行职务无关,则该赔偿责任不应列为共益债权。
  6.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 若债务人财产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因此产生的债务也被认定为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的认定需要同时具备时间要件和原因要件。时间要件即该债的发生时间必须在破产程序启动之后;原因要件即债的发生原因必须是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支出、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或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等情形。

在实际操作中,共益债务的认定和处理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条款和案件事实进行。如果您在共益债务方面遇到任何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