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不予从宽的情形-徐晓鹏律师|法行宝
2025-09-10 刑事辩护

认罪认罚并不一定都会从宽处理,存在一些不予从宽的情形。以下是对这些情形的详细分析:

  1. 犯罪性质恶劣与后果严重:

    • 当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时,如严重暴力犯罪中的故意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或者犯罪行为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如环境污染导致生态不可逆转破坏、金融诈骗致众多被害人倾家荡产等,即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认罚,也可能不从宽处理。这是因为这些罪行本身的严重程度和对社会秩序、公众安全感的破坏极大,认罪认罚不足以抵消其罪行的严重性。
  2. 违背认罪认罚的实质要求:

    • 虚假认罪: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表面上认罪,但实际上是为了逃避更严厉的处罚而虚假承认犯罪事实,非出于真诚悔罪,那么这种认罪认罚是不被认可的,不会从宽处理。
    • 认罚不真实:虽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但未实际履行退赃退赔、赔偿被害人损失等义务,无法体现认罚诚意,这种情况也不会从宽处理。
  3. 累犯和特定再犯:

    • 累犯,即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由于其再犯风险较高,即便认罪认罚,通常也不从宽处罚。
    • 特定再犯,如因特定毒品犯罪被判刑后又犯同类犯罪的犯罪分子,也属于这一范畴,认罪认罚同样不会从宽处理。
  4. 严重违反诉讼程序规定:

    •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干扰司法机关正常办案,如故意拖延诉讼进程、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毁灭伪造证据等行为,即便认罪认罚,也不能给予从宽处理。这是因为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
  5. 特殊人群与未成年保护:

    • 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于其精神状态可能无法完全理解行为及其后果,认罪认罚不能作为从宽依据。
    • 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果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为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也不应适用从宽制度。
  6. 行为不构成犯罪:

    • 如果经调查确认被告人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那么自然无需对其认罪认罚进行从宽处理。因为从宽处理的前提是被告人确实有罪。
  7. 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除上述明确列举外,其他所有不适宜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形。例如,某些案件可能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重大利益,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态度不够诚恳、存在翻供可能等,这些情况都可能影响从宽处理的适用。

法律建议:

  • 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言,认罪认罚是争取从宽处理的一种途径,但并非绝对。在认罪认罚时,应确保真诚悔罪、如实供述罪行,并积极履行退赃退赔、赔偿被害人损失等义务。
  • 同时,也应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和限制,避免因不了解法律而错失从宽处理的机会或误入法律误区。
  • 如果在认罪认罚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或疑虑,应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可能后果:

  • 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存在上述不予从宽的情形而仍然期望通过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可能会面临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如被判处更重的刑罚等。
  • 因此,在认罪认罚前,应充分了解自己的案件情况和法律后果,做出明智的选择。

如有任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