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院答应和解又不和解怎么办-颜忠军律师|法行宝
2025-09-10 行政纠纷

结论前置:在行政诉讼中,若法院曾表示同意和解但后续未推进,可采取以下措施:

  1. 主动联系法院确认和解意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可自行和解,法院也可主持调解。若法院曾表示同意和解,建议首先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如联系承办法官或书记员)确认法院是否仍支持调解程序。若法院因案件性质(如涉及公共利益、行政行为合法性争议)或程序限制(如已进入审理关键阶段)改变态度,需明确具体原因。

  2. 提交书面和解申请并固定证据
    若法院未明确拒绝,可向法院提交《和解申请书》,载明和解意愿、方案及法律依据(如行政行为存在程序瑕疵或自由裁量权空间),并要求法院出具书面意见。若法院未回应,可通过录音、书面沟通记录等方式固定“曾同意和解”的证据,避免后续争议。

  3. 区分“和解”与“调解”的程序差异

    • 和解: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后,需申请法院制作《行政调解书》或撤诉。若法院未推进,可能因未收到正式和解协议或认为和解内容违法(如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
    • 调解:若法院曾主持调解但未成功,可要求法院出具《调解终结告知书》,明确调解失败原因,并转入审理程序。
  4. 推进诉讼程序或申请复议
    若法院明确拒绝和解,需及时调整策略:

    • 继续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决,重点准备行政行为合法性、程序正当性等证据。
    • 申请复议:若对法院不作为有异议,可向上级法院或同级检察院申请监督(如认为法院违反法定程序)。

风险提示:行政诉讼中,法院对和解的审查较民事诉讼更严格,需确保和解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若涉及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或明显违法,法院可能直接判决撤销或确认违法,而非支持和解。

建议行动步骤:

  1. 3日内联系承办法官,书面询问和解进展及障碍;
  2. 若法院无回应,5日内提交《和解申请书》并附法律依据;
  3. 同步准备诉讼材料,避免因拖延影响权利救济。

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如行政行为类型、和解内容),可进一步提供,我将结合案情分析可行性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