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中的洗钱罪案例有哪些-陈善勇律师|法行宝
2025-09-10 刑事辩护

职务犯罪中的洗钱罪案例,以马某益受贿、洗钱案为例进行说明:

一、案件基本情况

马某益,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兄马某军在担任某地国有石化公司物资采购部副经理、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马某益在明知马某军收受的是贿赂款的情况下,仍协助马某军进行洗钱活动,具体行为包括:

  1. 接收并转移贿赂款:马某益使用本人的银行账户接收马某军给予的贿赂款本金及收益,后将此款用于经营活动。
  2. 直接接收并存储现金:马某益直接接收了马某军交予的贿赂现金,并分多次将现金存入本人银行账户用于投资理财产品。

此外,马某益还与马某军共同受贿,如直接收受请托人现金、银行转账汇款、银行卡及房产等。

二、法律认定与判决

  1. 受贿罪认定:马某益在马某军按照授意直接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过程中,具有与马某军共同受贿的故意,构成受贿罪共犯。
  2. 洗钱罪认定:马某益在马某军收受贿赂款后,使用本人银行账户接收并转移贿赂款的行为,属于掩饰、隐瞒马某军受贿款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构成洗钱罪。
  3. 判决结果:黑龙江省大箐山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马某益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以洗钱罪判处马某益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

三、案件典型意义

  1. 准确区分洗钱罪与上游犯罪的共犯:洗钱罪是在上游犯罪完成、取得或控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后实施的新的犯罪活动。在上游犯罪实行过程中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账汇款等帮助上游犯罪实现的行为,是上游犯罪的组成部分,应当认定为上游犯罪的共犯。本案中,马某益在受贿行为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直接收受财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共犯,而在受贿完成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则构成洗钱罪。
  2. 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在本案中,马某益的行为同时符合两罪的构成要件,但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应依照洗钱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 审查与追诉程序:在审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线索的,可以商监察机关后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洗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直接以洗钱罪追加、补充起诉。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马某益可能涉嫌洗钱罪,经与监察机关沟通后变更起诉罪名,依法追究了马某益的洗钱罪责任。

总结与建议:

职务犯罪中的洗钱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它不仅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还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对于涉嫌洗钱罪的行为,我国刑法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因此,建议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勿参与任何形式的洗钱活动。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涉及此类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