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 工程款 质保金 范围-吴勇波律师|法行宝
2025-09-08 合同纠纷

核心结论: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时,质保金是否纳入主张范围需结合合同性质、实际履行情况及法律关系综合判断,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 实际施工人直接主张工程款时,质保金可纳入主张范围

  •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有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包括已完工部分对应的价款)。质保金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若属于实际施工人施工范围内应得款项,原则上可一并主张。
  • 例外情形:若发包人与承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在总包合同中明确约定质保金需由承包人预留或承担质保责任,且实际施工人未直接参与质保协议签订,则发包人可能以“合同相对性”抗辩,要求实际施工人仅主张扣除质保金后的工程款。此时需进一步分析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是否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

2. 实际施工人主张质保金返还的条件

  • 前提条件:实际施工人需证明其是实际履行施工义务的主体,且质保期已届满(或工程无质量问题)。若实际施工人未参与质保协议签订,但通过事实行为(如直接维修、承担质保责任)证明其实际履行了质保义务,可主张返还质保金。
  • 举证责任:实际施工人需提供施工合同、付款凭证、验收报告、质保期满证明等证据,证明其施工范围涵盖质保金对应的工程部分,且已履行质保义务。若发包人无法证明质保问题由其他主体导致,则应返还质保金。

关键风险提示

  • 合同性质影响:若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是“劳务分包合同”而非“工程分包合同”,可能被认定为仅提供劳务,无权主张工程款(含质保金)。此时需通过“事实施工关系”认定实际施工人身份。
  • 发包人抗辩:发包人可能以“未直接签订合同”“质保金已支付给承包人”等理由拒绝支付。实际施工人需通过诉讼主张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并举证证明质保金未被合理支付。

建议: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及质保金时,应优先通过诉讼确认施工合同效力及实际施工人身份,同时固定质保期满、工程无质量问题的证据。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可直接向我咨询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