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费通常可以由败诉方承担。
一. 公告费承担的一般原则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同时,结合该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因此,公告费作为诉讼费用的一部分,通常遵循“败诉方负担”的一般原则。
二. 特殊情况下的公告费承担
当事人自行承担:若公告费的产生是由于某一方当事人自身的原因,且该原因与案件的实质争议无关,如故意提供错误的送达地址导致需要通过公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该公告费应由该方当事人自行承担。
协商分担:在和解或调解结案的案件中,公告费的承担可以由双方当事人根据协商结果来确定。
法院裁量分担:当案件的审理结果是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时,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包括公告费在内的诉讼费用的数额。
特定情形下的承担:如因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用公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该公告费用通常由这一方来承担,并在判决中明确写明。
综上所述,公告费的承担问题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处理。但一般情况下,公告费是可以要求败诉方承担的。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