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也存在由被告举证的特殊情形。以下是对这些情形的详细归纳:
一、侵权诉讼中的特定情形
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 被告需证明其制造方法与原告专利方法不同,否则推定使用原告专利方法。例如,若原告主张被告侵犯了其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被告则需提供证据证明其制造方法与原告专利存在实质性差异。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 被告需证明损害由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否则承担无过错责任。比如,在核设施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若被告无法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导致,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 被告需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否则推定存在因果关系。例如,在工厂排放废水导致周边农田受损的案件中,被告需证明其排放行为与农田受损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否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 被告需证明自己无过错(如已尽合理维护义务),否则推定存在过错。比如,若一栋大楼的招牌坠落伤人,大楼的所有者或管理者需证明其已尽到合理的维护义务,否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 被告需证明损害由受害人或第三人过错造成,否则推定被告承担责任。例如,若一只狗咬伤了人,狗的主人需证明是受害人或第三人故意挑逗狗导致被咬,否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 被告需证明产品投入流通时不存在缺陷,否则承担赔偿责任。比如,若一款电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导致用户受伤,生产商需证明该电器在投入流通时不存在缺陷,否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 被告需证明自己不是实际加害人,否则与其他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在多人同时向楼下扔物品导致他人受伤的案件中,若无法确定具体是谁扔的物品导致受伤,则所有参与扔物品的人均需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能证明自己不是实际加害人。
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 医疗机构需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或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如患者不配合治疗)。比如,在医疗事故纠纷中,医疗机构需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否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同纠纷中的特定情形
合同关系是否成立的争议
- 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完成初步举证后,否认方需提供反驳证据。例如,在合同纠纷中,若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合同关系并提供了初步证据,被告则需提供反驳证据证明合同关系不成立。
代理权发生争议的
- 被代理人需证明代理人无权代理,否则推定代理行为有效。比如,在代理纠纷中,若被代理人主张代理人无权代理,则需提供证据证明,否则推定代理行为有效。
三、其他特殊情形
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
- 若该证据对己不利,法院可推定对方主张成立。例如,在公司账簿由被告控制却拒绝提交的情况下,若该账簿对原告主张不利,法院可能推定原告主张成立。
妨碍举证的行为
- 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阻止他人举证或毁灭证据的,法院可认定对方主张的事实成立。比如,若一方当事人故意隐藏或销毁关键证据,导致另一方当事人无法举证,法院可能认定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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