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148条规定-高歌律师|法行宝
2025-04-04 侵权纠纷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主要规定了消费者因食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时的赔偿权益。具体内容如下:

一. 赔偿损失与首负责任制

  • 消费者如果因为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遭受身体伤害或者经济利益受损,有权向销售方或者生产商提出赔偿要求。
  •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即无论是不是由他们自身的过错导致的食品问题,被请求进行赔偿的生产与经营主体都应当无条件地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二. 惩罚性赔偿

  •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三. 例外情况

  • 如果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那么这些生产与经营企业就无需承担任何赔偿金的责任。

我建议您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如购物凭证、食品样品、受损情况等,以便在要求赔偿时能够提供有力的支持。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