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离婚在外省起诉的现在还可以在省内起诉不”这一问题,我们需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形来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这些特殊情况可能使得原告可以在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提起离婚诉讼。
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 如果被告离开其住所地超过一年,而原告仍在原住所地居住,那么原告可以在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种情况下,原告需要提供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初步证据,如被告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居住情况证明、双方的聊天记录、被告乘车记录以及结合被告工作性质(如被告系因工作调动离开住所地的,被告所在单位开具的工作调动证明)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 如果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且原告在经常居住地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那么原告可以在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关于经常居住地的认定,实践中通常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出入境查询记录,物业公司或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房屋租赁合同、不动产登记证书等在内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特殊情形下的管辖:
针对您的情况,如果之前在外省起诉离婚但案件未了结或您希望重新在省内起诉,您需要考虑以下几点:
综上所述,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并非绝对固定,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如果您希望在省内起诉离婚,建议您先了解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情况,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