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哪些-李立律师|法行宝
2025-04-04 合同纠纷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一)项,若一方并无真实订约意图,却以谈判为借口,故意拖延或破坏对方与他人交易的机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例如,甲企业为阻止乙企业与丙企业合作,假意与乙洽谈,拖延时间导致乙错过与丙的合作机会,后无故终止谈判,甲企业即需承担此责任。
  2.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二)项,缔约过程中,当事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若一方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如产品缺陷)或提供虚假信息(如夸大实力),导致对方基于错误认识而缔约,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如房屋买卖中,卖方隐瞒房屋曾发生火灾的事实,买方在不知情下签约,卖方即需承担此责任。
  3. 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中未直接提及此情形,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商业惯例,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均不得泄露或不当使用。否则,造成对方损失的,也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洽谈合作时,获知乙公司的独特技术秘密,后合作未成但甲公司将该秘密泄露给竞争对手,甲公司即需承担此责任。
  4. 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三)项,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除上述明确列举情形之外的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一方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成立,且给对方造成了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也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例如,甲向乙发出购买特定货物的要约,乙基于对要约的信赖准备了履行合同所需的资源,但甲无正当理由撤销要约,导致乙的损失,甲即需承担此责任。

综上所述,缔约过失责任主要发生在缔约过程中,因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时,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实际应用中,应准确识别缔约过失行为的类型,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正确的法律判断和处理。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