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破产时不能当然担任债权人委员会主席。对于这一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 债权人委员会主席的选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二. 债权人会议主席与债权人委员会的区别
虽然债权人会议主席和债权人委员会都在破产程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二者的产生方式和职责有所不同。
债权人会议主席
债权人委员会
三. 公司发起人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
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破产时,其身份为债权人之一,享有与其他债权人相同的权利,如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表决等。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当然地担任债权人委员会主席或成员。
四. 我的观点
我认为,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破产时不能当然担任债权人委员会主席。他们需要通过债权人会议的选任程序,并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才有可能成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进而有可能被选为债权人委员会主席。但这一过程并非当然发生,而是取决于债权人会议的选任结果和人民法院的认可决定。
总结: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破产时并非当然的债权人委员会主席,其能否担任该职务取决于债权人会议的选任结果和人民法院的认可决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