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保密法第35条规定-曲运超律师|法行宝
2025-09-02 公司事务

新修订的《保密法》第35条规定如下:

第三十五条: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涉密人员的具体范围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对涉密人员应当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定期检查涉密人员的保密工作。对涉密人员应当根据其涉密等级和服务年限等情况给予相应的保密津贴或补贴。

涉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 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规章制度;
  2. 自觉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掌握保密知识和技能;
  3. 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传播或者非法使用;
  4. 发现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
  5. 离职离岗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保密手续,清退涉密载体和有关文件资料,并接受保密检查。

此外,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这条规定主要明确了涉密人员的分类管理、保密教育、保密职责以及相关的管理制度,是保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你有其他关于保密法的问题,或者需要进一步的法律解释和咨询,可以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