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保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关单位-曲运超律师|法行宝
2025-09-02 公司事务

新修订的《保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机关、单位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的保密义务。具体来说:

一. 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的保密要求

  1. 保密审查: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保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这一要求,确保了国家秘密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的安全。
  2. 保密监督:机关、单位应当对对外交往与合作中提供的国家秘密事项进行严格的保密监督,防止国家秘密的泄露。这一要求体现了《保密法》对国家秘密保护的全面性和严格性。

二. 违反保密规定的法律责任 若机关、单位或个人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违反保密规定,导致国家秘密泄露,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等。这一规定强调了保密法律责任的严肃性和不可违反性。

我建议机关、单位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应严格遵守《保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同时,应加强对涉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密意识,防止国家秘密的泄露。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