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追缴诉讼费破产怎么处理-曲运超律师|法行宝
2025-09-02 公司事务

法院追缴诉讼费在破产程序中的处理需分阶段判断。

一. 破产案件受理前已产生的诉讼案件受理费

  1. 性质与申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条,破产案件受理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即应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第三顺位的普通债权)。
    • 例如,甲公司在破产前与乙公司发生诉讼,甲公司败诉需支付案件受理费,但尚未支付即进入破产程序,则该案件受理费应作为破产债权由乙公司向破产管理人申报。

二. 破产衍生诉讼案件受理费

  1. 性质: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八条,破产受理后发生的由债务人承担的衍生诉讼费用,属于破产费用,应由管理人列入破产费用进行主动缴纳,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 例如,破产受理后,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追回财产,产生的诉讼费用即属于破产费用,应由管理人直接列入破产费用进行缴纳。
  2. 优先受偿:破产费用在破产程序中具有优先受偿权,确保债权人共同利益得到维护。

三. 申报主体与流程

  1. 申报主体:一般由法院作为债权人代为申报债权,因法院对破产企业整体情况、涉诉情况更为熟悉,且具备法律专业优势。

    • 例如,在甲公司破产案件中,法院作为债权人代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甲公司未支付的诉讼费用债权。
  2. 申报流程:管理人审核后提交债务人会议核查,如有异议,可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我建议:在处理破产企业所欠诉讼案件受理费时,应首先判断该费用是在破产案件受理前产生还是受理后产生,并据此确定其性质及处理方式。如为破产前产生,则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如为破产后衍生诉讼产生,则列入破产费用进行优先受偿。同时,法院作为债权人代为申报债权,更符合法经济学的“比例”原则,能够确保诉讼费的合理处理及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