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曲运超律师|法行宝
2025-09-02 公司事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主要规定了经营者不得实施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具体细分如下:

一.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

  1.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 包括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等手段。例如,通过黑客攻击窃取竞争对手的客户数据,或向员工行贿以获取其公司的技术秘密。
  2. 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

    • 经营者不仅不能自己使用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也不能将其披露给第三方或允许第三方使用。例如,将盗窃来的技术秘密用于自己的生产,或将其出售给竞争对手。
  3. 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

    • 如果经营者因职务、业务关系或其他原因掌握了商业秘密,并且负有保密义务,那么他们不能违反这一义务而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例如,员工离职后,不能将在职期间掌握的公司商业秘密泄露给新雇主。
  4. 教唆、引诱、帮助他人侵犯商业秘密:

    • 经营者不能教唆、引诱或帮助他人实施上述任何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例如,不能为他人提供盗窃商业秘密的工具或方法,也不能引诱他人违反保密义务。

二. 商业秘密的定义

  •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这强调了商业秘密的三个核心特征:非公知性、商业价值和保密性。

三. 法律责任与适用范围

  • 不仅经营者需遵守上述规定,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也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同时,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其他单位、个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同样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综上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通过详细列举和明确界定,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旨在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