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182条规定-曲运超律师|法行宝
2025-09-02 公司事务

《公司法》第182条规定的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时,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情形。具体来说:

一. 法条原文及解读

《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这条规定明确了在特定条件下,股东有权请求法院解散公司。这里的“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是核心要件,需要准确理解。

二.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解读

  1. 公司权力运行严重困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判例,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主要包括公司权力运行发生严重困难,即股东会、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无法正常运行,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作出任何决议,形成公司僵局。
  • 例如,如果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或者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这些都属于公司权力运行严重困难。
  1. 业务经营严重困难不构成解散条件:需要注意的是,仅公司业务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如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并不直接构成解散公司的条件。除非同时伴随公司权力运行严重困难,否则不符合《公司法》第182条的规定。
  • 例如,如果公司只是业务经营困难,但股东会、董事会等权力机构仍能正常运行并作出决议,那么股东就不能仅凭业务经营困难就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三. 其他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进一步细化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并列举了不视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如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等。

我建议在理解和应用《公司法》第182条时,要准确把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含义,并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和判例进行综合判断。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