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消费者保护人(这里应理解为消费者保护组织,如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或消费者协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以下是具体的分析:
一. 法律有明确定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章明确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这表明消费者保护组织在法律上有明确的地位和作用。
二. 地方政府与市场监管总局的要求
- 地方政府支持:如《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章也强调了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的法律地位,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消费者协会依法开展工作,并将其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市场监管总局要求:2020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国消协组织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提出要建立设置完整、配置合理、分级负责、上下贯通的消协组织体系,以消除基层消费者权益社会保护盲区。
三. 消费者保护组织的职责
- 消费者保护组织如消费者协会或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承担着多项公益性职责,包括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受理消费者投诉并进行调查、调解,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这些职责的履行,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四. 实际案例与效果
- 以上海市为例,2004年2月上海市消协改制成立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这一变革使得消费者保护组织在名称上更符合其职责,也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效。类似地,其他多个省市也相继将消协改为消保委,以更好地发挥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作用。
综上所述,成立消费者保护组织是出于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需要,也是法律和政府明确要求的。这些组织通过履行其公益性职责,为消费者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促进了市场的公平和健康发展。我建议,对于消费者而言,应当积极了解和利用这些消费者保护组织,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