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89条第二款的立法目的-廖宏浩律师|法行宝
2025-08-31 刑事辩护

刑法第389条第二款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明确行贿罪中特定情形下的处罚原则,即针对因被勒索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规定其并非一律构成行贿罪,而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予以处罚。以下是对该立法目的的详细分析:

一、立法背景与目的概述

刑法第389条第二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这一条款的设立,旨在区分行贿罪中的主动行贿与被动行贿,特别是针对那些因受到国家工作人员的勒索而被迫给予财物的情形。立法者通过此条款,体现了对行贿罪构成要件的严格界定,以及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具体立法目的分析

  1. 区分主动行贿与被动行贿:

    • 主动行贿是指行为人出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这种行为具有明显的主动性和目的性,是刑法严厉打击的对象。
    • 被动行贿,即本条款所指的情形,是指行为人因受到国家工作人员的勒索而被迫给予财物。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并非出于主动,而是受到外部压力的影响。立法者通过此条款,将被动行贿与主动行贿区分开来,体现了对不同行为性质的准确认定。
  2. 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 在现实生活中,公民可能因各种原因(如办理事务、解决纠纷等)而与国家工作人员打交道。如果公民因受到国家工作人员的勒索而被迫给予财物,且未获得不正当利益,那么将其认定为行贿罪显然有失公平。立法者通过此条款,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避免了无辜者受到刑事追究。
  3.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 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其立法目的之一就是确保法律的公正适用。通过明确行贿罪的构成要件,特别是针对被动行贿的情形作出规定,立法者体现了对法律公正性的追求。这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增强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

三、法律适用与注意事项

  • 严格认定“被勒索”:

    • 在适用本条款时,需要严格认定“被勒索”的情形。这要求司法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必须查明行为人给予财物是否确实出于被勒索的原因,以及是否获得了不正当利益。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才能不认定为行贿罪。
  • 注意证据收集与审查:

    • 在办理涉及本条款的案件时,司法机关应注重证据的收集与审查。这包括行为人给予财物的具体原因、国家工作人员的勒索行为、以及行为人是否获得不正当利益等方面的证据。只有确保证据充分、确凿,才能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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