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旅游年卡要求必须人脸识别是不合法的。以下是针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合同变更需协商一致
根据一般的合同法原理,旅游年卡办理双方(如消费者与旅游景区)之间形成的是服务合同关系。如果消费者在办卡时确定的入园方式(如指纹入园)在后续被变更为人脸识别入园,这实际上构成了对原合同的变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因此,景区单方面要求变更入园方式,若未与消费者协商一致,则此变更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 个人信息处理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同意原则:景区要求消费者进行人脸识别,实际上是在收集消费者的生物识别信息,这属于个人敏感信息。景区在收集此类信息前,必须征得消费者的明确同意。若消费者不同意,则景区不能强制要求。
必要原则:景区需要证明人脸识别是入园验证的必要手段。在存在其他非人脸识别技术方式(如指纹、身份证等)可实现相同目的的情况下,景区不得将人脸识别作为唯一验证方式。
三. 新法规对人脸识别技术的规范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联合公布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将于2025年6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规定了人脸识别的“非强制性原则”,即“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个人不同意通过人脸信息进行身份验证的,应当提供其他合理、便捷的方式”。这一规定进一步强化了消费者在面对人脸识别要求时的选择权。
我的建议:若您目前正面临此类问题,建议您首先与景区进行协商,要求按照原合同约定的入园方式执行,或提供其他合理的验证方式。若协商无果,您可以考虑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同时,也请您密切关注《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