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宪法中与审计有关的条款,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点,这些条款明确规定了审计机关的设立、职责以及行使权力的方式:
首先,根据我国宪法的第九十一条,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这一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以及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全面的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的直接领导下工作,它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这一权力的行使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任何干涉,确保了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其次,宪法的第一百零九条进一步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需要设立审计机关。这些地方审计机关同样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它们不仅要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还要对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形成了上下级审计机关之间的监督与指导关系,有助于审计工作的全面开展和有效实施。
综上所述,我国宪法中与审计有关的条款主要涉及审计机关的设立、审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审计机关的领导体制以及审计机关行使权力的独立性和责任性等方面。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审计制度的基本框架,为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