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相互抵消,即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且在一定条件下,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使双方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销因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以下从这两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定抵销
定义与构成要件:
- 法定抵销,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经过一方作出抵销的意思表示而使双方的债权债务发生消灭的一种抵销方式。
- 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 当事人双方互负有效的债务、互享有效的债权。双方当事人彼此相互负担对应的合法债务,也相互享有对应债权。
- 抵销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种类相同,是指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一致,比如都是支付金钱,或者交付同样的种类物。品质相同,是指标的物的质量、规格、等级无差别。
- 被抵销一方的债务已经到期。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因此只有在提出抵销的一方所享有的主动债权的履行期限届至时,才可以主张抵销。
- 双方的债务都不属于不能抵销的债务。抵销的债务应当具有合法性,除了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债务的性质等不得抵销的以外,原则上一般债权都能够抵销。
行使方式与法律效果:
- 行使方式: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抵销必须以意思表示向对方作出方可发生抵销效力。同时,行使抵销权系处分债权的行为,因此需要抵销人有处分权。值得注意的是,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 法律效果:
- 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在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相对等的情况下,抵销产生债权债务消灭的法律效果。但如果债务的数额大于抵销额,抵销不能全部消灭债务,而只是在抵销范围内使债务部分消灭。
- 诉讼时效中断。抵销实为债权的行使,因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抵销权的行使,将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 抵销的溯及力。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权仍然可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销,但债务人有权事先或者在收到抵销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主张时效抗辩。抵销通知生效时,利息停止计算。债务履行期届满,至抵销通知生效时,债务人仍然要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抵销通知生效后的履行才可依据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二、约定抵销
定义与构成要件:
- 约定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约定抵销应当优先于法定抵销适用。
- 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 当事人互负债务。这里的债务当然应该是合法有效的债务,与法定抵销中的债务要求相同。
- 当事人具有对债权的处分权。约定抵销是对债权的处分,这要求当事人应当对所涉债权具有处分权。对于已设立质权的债权、被扣押或者冻结的债权,债权人均丧失处分权,不得约定抵销。
行使方式与法律效果:
- 行使方式:约定抵销有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抵销权行使条件,待条件成就时一方可以行使抵销权(约定抵销权)。二是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将债务抵销(协议抵销),在此情况下,抵销合同为独立的合同,并非原合同的组成部分。
- 法律效果:
- 抵销生效之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即按照合同约定发生债权债务消灭的效果。但是应该注意,当双方所负债务额不等时,债务数额小的一方的债务消灭,债务数额大的一方的债务部分消灭,债务人对未消灭的债务部分仍负清偿义务。
- 抵销合同的效力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时发生,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抵销没有溯及力。
- 原债务的诉讼时效仍然中断。在行使约定抵销权时,则需考虑双方当事人约定抵销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即使一方当事人行使抵销权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其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相应权利的诉讼时效依然发生中断的法律后果。
三、注意事项与特殊情形
- 在进行抵销时,应确保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且不属于法律禁止或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债务。
- 抵销权的行使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
- 若对抵销的效力或行使方式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双方对抵销存在争议,或者抵销的条件、方式等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能会引发新的纠纷。因此,在进行抵销前,建议双方充分沟通并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抵销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