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主要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且情节恶劣的行为。关于“情节恶劣”的认定,通常需要根据具体案情中所表现出来的虐待手段、次数、持续的时间、造成的后果以及社会影响等情节进行综合判断。
一般来说,以下几种情形可能被视为“情节恶劣”:
虐待手段残忍:如使用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或者长时间以冻、饿、晒、烤等方式虐待被监护、看护人。
虐待行为频繁或持续时间长:多次实施虐待行为,或者虐待行为持续时间长,对被监护、看护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造成严重后果:虐待行为导致被监护、看护人轻伤、重伤、死亡,或者导致其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以及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社会影响恶劣:虐待行为被公开曝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例如,在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处理的一起虐待被看护人案件中,保姆徐婷因对85岁老人唐莲实施多次殴打和虐待行为,被检察院以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批准逮捕。在该案中,徐婷作为保姆,对老人负有看护职责,但她却多次实施暴力行为,如击打老人头面部、薅头发等,严重侵害了老人的身心健康。这种行为手段残忍,且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被视为“情节恶劣”。
综上所述,“情节恶劣”的认定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虐待行为的手段、次数、持续时间、造成的后果以及社会影响等多个方面。在实际案件中,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判断,并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