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房的买受人能不能排除强制执行-龚卿律师|法行宝
2025-08-26 拆迁安置

动迁房的买受人在限售期内通常无法排除强制执行,但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可能可以排除。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限售期内无法排除强制执行的情况

  1. 法律依据与裁判要点: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买受人需同时满足四个要件方可排除执行,其中关键争议点在于“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 在动迁房限售期内,由于政策限制导致无法过户,法院通常认为买受人明知限售期存在仍选择交易,属于自愿承担风险,故未过户原因归于“买受人自身”,不符合排除执行条件。
  2. 限售政策的性质与买受人责任:

    • 动迁安置房限售政策(如三年内禁止转让)属于公开规定,买受人应当知晓且预见到限售期内无法过户的风险。
    • 买受人自愿在限售期内交易,视为接受政策限制带来的法律后果,包括查封风险。法院通常认为,政策限制不构成“外部不可控因素”,而属于交易时本应评估的商业风险。
  3. 司法实践倾向:

    • 法院倾向于保护交易秩序的稳定性,防止通过执行异议规避限售政策,从而否定买受人的排除执行权利。
    • 类似案例中,法院通常指出买受人对限售期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二、可能排除强制执行的情况

  1. 满足特定条件:

    • 如果动迁房已经过了限售期,且买受人已经支付了全款并实际占有房屋,同时未办理过户登记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如出卖人未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则买受人可能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全部要件,从而排除强制执行。
  2. 被拆迁人对特定化安置房屋的权益:

    • 如果买受人实际上是被拆迁人,且基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房屋享有权益,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被拆迁人对特定化安置房屋的权益具有物权期待权属性。在满足“书面协议+特定标的+先行占有+权利未兑现”要件时,可产生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

三、实务建议

  1. 交易前审查:

    • 购买动迁房前,应核实房产证取得时间及限售期限,避免在限售期内交易。
  2. 合同风险条款:

    • 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限售期风险分担,如查封后的解约权、赔偿条款等。
  3. 替代救济途径:

    • 若房屋被查封,可尝试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和解,或通过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程序主张债权,而非直接排除执行。

总结来看,动迁房的买受人在限售期内通常无法排除强制执行,因为限售政策导致的无法过户通常被认定为买受人自身原因。然而,在满足特定条件(如过了限售期且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或作为被拆迁人对特定化安置房屋享有权益时,买受人可能可以排除强制执行。在交易前,买受人应充分评估政策风险,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风险分担条款,以降低法律风险。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