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非法狩猎案的典型案例有哪些-秦菁莹律师|法行宝
2025-08-26 刑事辩护

关于检察机关非法狩猎案的典型案例,我可以为您提供以下两个具有代表性的例子:

  1. 浙江宁波北仑区非法狩猎案:

    • 案情概述:田某某在明知北仑区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仍使用捕兽夹、钢丝绳等工具在某村庄附近的山上狩猎,先后猎捕4只小麂。经鉴定,这4只小麂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三有”保护动物。
    • 处理结果:案发后,田某某的猎捕工具被没收,并主动向检察机关缴纳公益损害赔偿金。检察机关以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为由,对田某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进行了行刑反向衔接审查。通过公开听证会,检察机关综合考虑田某某的认罚态度、猎获物的价值及已缴纳的公益损害赔偿金等因素,决定不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
    • 法律意义:此案体现了检察机关在非法狩猎案件中的审慎处理态度,以及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机制的应用,同时也起到了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的作用。
  2.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非法狩猎小鸟案:

    • 案情概述:农民梁某为了给家人增加营养,用捕鸟网在农田处狩猎小鸟共计35只,其中包含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以及广东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梁某的违法行为对当地生态环境资源造成损失。
    • 特殊处理:检察官在审查时发现梁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没有偿还能力,因此决定采用灵活的处理方式。
    • 法律意义:此案展示了检察机关在处理非法狩猎案件时,不仅考虑法律条款的适用,还充分考虑了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和灵活性。

这两个案例分别从不同角度展示了检察机关在处理非法狩猎案件时的审慎态度、灵活处理方式以及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机制的应用。如果您对非法狩猎案件或其他相关法律问题有疑问,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