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时用地压覆矿产的规定,主要依据的是《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以下是针对您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了解矿产资源情况
在准备进行任何建设项目,如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以及各种大型建筑物或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这是为了确保建设项目不会盲目进行,从而避免对矿产资源的无序压覆。
二、压覆矿产资源的定义
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原本可以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变得无法利用。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建设项目与矿区范围虽然重叠,但并不影响矿产资源的正常开采,那么这种情况则不作压覆处理。
三、重要矿产资源的界定
重要矿产资源主要包括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以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列出的34个矿种中,矿床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对于这类矿产资源的压覆,需要更为严格的审批程序。
四、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批流程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需要提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申请。这一申请将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床的证明材料或评估报告。最后,这一报告需要报国土资源部批准。
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对于非重要矿产资源的压覆,建设单位同样需要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申请。但这一申请的审查工作将由矿产地所在行政区的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审查通过后,将出具是否压覆非重要矿床的证明材料或评估报告,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五、补偿与备案
对于经批准可以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如果其范围内存在采矿权,那么建设单位需要与采矿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并将这一协议报批准压覆的部门备案。同时,采矿权人也需要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应的矿区范围变更手续。
综上所述,关于临时用地压覆矿产的规定主要涉及了解矿产资源情况、压覆矿产资源的定义、重要矿产资源的界定、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批流程以及补偿与备案等方面。希望这些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