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文件规定需要预留工程质保金-吴勇波律师|法行宝
2025-08-22 合同纠纷

关于需要预留工程质保金的规定,主要依据的是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相关文件。具体来说:

  1. 财政部规定:

    • 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按照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这一规定为项目建设单位在预留质保金方面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但上限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2. 住房城乡建设部与财政部联合规定:

    • 为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该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这一规定相较于财政部令第81号更为严格,旨在进一步降低建筑业企业的负担。

目前执行情况:

  • 财政部令第81号和建质〔2017〕138号文件均在有效期内。在实际操作中,具体保证金比例应以合同约定或者双方协商约定的为准。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同约定或协商的比例高于3%,则可能不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的最新规定,存在被调整或重新协商的风险。

工程质保金的主要功能:

  • 工程质保金是指为落实项目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建设单位(业主)与施工企业在项目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的资金。这笔资金用以保证施工企业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通过竣(交)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

总结:

  • 在预留工程质保金时,应参考最新的政策规定,并确保合同约定或协商的比例符合相关要求。同时,双方应明确质保金的主要功能、缺陷责任期的期限以及返还条件等,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