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法条-郭劲律师|法行宝
2025-08-22 合同纠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四百九十六条至第四百九十八条,这些规定为格式条款的订立、效力及解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以下是对这些法条的详细解读:

  1. 格式条款的定义及提供方义务

    • 定义: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即采用的条款。
    • 提供方义务:
      •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必须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那些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且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 如对方要求,提供方还需对这些重要条款进行详细说明。若提供方未履行这些义务,导致对方未能注意或理解相关条款,则对方有权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2.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在以下情况下无效:
      • 具有《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如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3. 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遵循以下解释规则:
      • 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即应当以可能订约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
      • 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的解释。此项解释原则来源于罗马法上“有疑义者就为表义者不利之解释”原则,后来被法学界广泛接受。
      • 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如果在一个合同中,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即由双方当事人经过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后所拟定的条款),并且两种条款的内容不一致,那么采用不同条款,会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重大、不同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该原则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也是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并且在一般情况下也更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

在实际应用中,无论是合同的提供者还是接受者,都应充分了解并遵守这些法律规定。对于提供者而言,需要确保格式条款的合法性和公平性,避免滥用格式条款损害对方权益;对于接受者而言,则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那些可能影响自己权益的格式条款,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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