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虚假信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的规定,并非直接以某一条款明确列出“虚假信息”这一表述,但该法对网络信息的安全、真实、合法等方面有总体要求,且与虚假信息治理相关的精神贯穿其中。不过,从更具体的规定来看,我们可以结合《河北省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来理解虚假信息治理的法律框架,因为该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制定的,并对其进行了细化。
虚假信息的定义:
- 根据《河北省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第二条,网络虚假信息是指以网络为载体,通过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形式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的,与基本事实不符,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经济和社会等秩序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虚假信息治理的原则:
- 该规定第三条指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多方协同、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原则。
虚假信息治理的责任主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网信部门、公安机关、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等均承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的相关职责(第四条)。
虚假信息治理的具体措施:
-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本平台存在网络虚假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依法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第十三条)。
- 对利用社会热点事件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虚假信息,实施营销炒作行为的,除上述措施外,还应当依法依约采取清理订阅关注账号、暂停营利权限等处置措施(第十三条)。
虚假信息治理的法律责任:
- 违反该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没有直接以某一条款明确列出“虚假信息”的处罚,但该法对网络信息的安全、真实、合法等方面有总体要求,且与虚假信息治理相关的精神贯穿其中。同时,各地如河北省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制定了更具体的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定,以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营造良好网络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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