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构成污染环境罪同时又危及公共安全的”这一问题,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污染环境罪并不直接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其危害对象主要是生态环境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权益。而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如放火、爆炸等。
然而,在实际案例中,污染环境的行为有可能同时触及两个罪名,即既构成污染环境罪,又因其行为危及公共安全而构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类的犯罪。这种情况下,通常会根据具体案情,对行为人进行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罪处罚。
具体来说:
若污染环境行为直接导致了公共安全受到威胁,如污染水源导致居民饮水困难,或者污染空气导致居民健康受损等,且这种威胁达到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那么行为人除了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外,还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类的犯罪。
若污染环境行为并未直接危及公共安全,或者虽然对公共安全有一定影响,但未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那么行为人主要构成污染环境罪。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的客观危害性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依法作出公正裁判。
总之,污染环境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虽然都是严重的犯罪行为,但它们在犯罪构成、行为特征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在实际案例中,若行为人同时触及两个罪名,应根据具体案情进行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罪处罚。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问题,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