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胡涛律师|法行宝
2025-03-30 刑事辩护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主要规定了生产、销售劣药罪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一. 生产、销售劣药罪

  1. 定义与刑罚: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后果特别严重,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关键要素:

    • 行为:生产或销售劣药。
    • 结果: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 刑罚:根据危害程度,刑罚从三年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二. 药品使用单位人员的责任

  1. 规定: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也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 解读:这不仅对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进行了规制,还延伸到了药品使用单位,确保药品使用的安全性。

三.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的特定情形

  1. 列举:

    • 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
    • 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
    • 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
    • 编造生产、检验记录。
  2. 刑罚:对于上述情形,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 法条竞合

若行为同时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罪或其他犯罪,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我建议:对于涉及药品的生产、销售或使用,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