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时,无过错方确实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赋予无过错方的明确法律权益。
一.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的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一法条明确规定了无过错方在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 损害赔偿的范围
损害赔偿主要涵盖两个方面:
物质损害赔偿:这包括因过错方行为导致无过错方财产的减少或潜在利益的丧失,例如为筹备婚礼等支出的费用,以及可能因婚姻无效或撤销而产生的其他经济损失。
精神损害赔偿:这针对的是配偶身份纯正性、感情专一性的精神利益受损,以及因婚姻无效或撤销而造成的精神痛苦、名誉损失等。
三. 请求损害赔偿的时机
无过错方可以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四. 注意事项
在请求损害赔偿时,无过错方需注意以下几点:
综上所述,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时,无过错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