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的典型案例-梁俊景律师|法行宝
2025-08-16 行政纠纷

关于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的典型案例,我可以结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判例(2019)鲁行再66号来详细解释。

  1. 案件背景与案情概述

    • 当事人:某公司(具体名称因隐私原因未公开)
    • 违法事实:该公司被查实存在多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包括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等。
    • 处罚过程:
      1. 初次处罚:相关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了责令限期改正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 后续检查与再次处罚:在初次处罚后,行政机关再次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仍存在部分未整改到位的问题,遂又依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同一法律的不同条款,对该公司作出了新的行政处罚决定。
      3. 争议焦点:该公司认为行政机关对其同一违法行为进行了重复处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因此提起行政诉讼。
  2.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法律分析

    •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 原则解读:
      •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核心在于防止对同一违法行为的重复评价和重复处罚。这里的“一事”指的是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再罚”则是指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处罚。
      • 如果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了多个法律规范,且这些规范都规定了罚款处罚,那么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进行处罚,而不是分别适用各个规范进行多次罚款。
  3. 法院裁判要点

    • 在(2019)鲁行再66号案件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 行政机关在对该公司进行处罚时,应当遵循“一事不再罚”原则。对于已经作出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如果公司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其他措施,如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但不得就同一违法行为再次作出罚款处罚。
      • 在本案中,行政机关对该公司作出的第二次罚款处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属于重复处罚行为,因此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4. 案件启示

    • 行政机关应严格遵循“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准确界定“一事”的范围,避免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重复评价和重复处罚。同时,要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 当事人应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处罚行为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通过本案的审理和宣判,可以进一步加强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该原则的认识和理解程度,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社会的建设。

综上所述,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是防止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重复处罚的重要规定。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严格遵循这一原则,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当事人也应当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如果认为行政机关的处罚行为违反了这一原则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果您有关于行政处罚或其他法律问题的咨询,欢迎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