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 谣言条款-南辉律师|法行宝
2025-08-15 刑事辩护

关于寻衅滋事与谣言条款的关系,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1. 寻衅滋事罪与网络传谣的关联

    • 寻衅滋事罪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中均有规定,通常涉及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然而,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将网络传谣行为纳入寻衅滋事罪的范畴,即“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 这一解释将网络传谣行为与寻衅滋事罪联系起来,尽管早年有学者对此提出质疑,但随着网络环境的变化和司法实践的推进,该解释已被广泛接受和应用。

  2. 寻衅滋事罪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区别

    • 寻衅滋事罪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在行为表现上有所不同。根据《刑法》第291条之一第2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仅限于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而寻衅滋事罪则涵盖了更广泛的网络传谣行为,只要这些行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即可构成寻衅滋事罪。

    • 例如,如果行为人编造致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等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入刑后果的,根据相关指导意见,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3. 寻衅滋事违法行为与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违法行为的区别

    •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寻衅滋事与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是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具体的故意,目的是虚构事实迷惑不明真相的群众或干扰有关职能部门的判断。而寻衅滋事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概括的故意,既包括编造虚假信息,也包括发泄自身不满情绪、谋取非法利益、引起舆情挑起事端等动机。

    • 在执法实践中,应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后果来认定其行为属于哪种违法行为,而不是简单地以结果倒推选择违法行为。

  4. 法律建议

    • 对于涉及网络传谣的行为,应谨慎评估其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或其他相关罪名。在判断时,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后果以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 如果行为人因网络传谣被指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以便制定有效的辩护策略。

综上所述,寻衅滋事罪与网络传谣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但两者在行为表现、主观故意和法律后果上均有所不同。在处理涉及网络传谣的案件时,应仔细分析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和法律后果,以便做出准确的法律判断。如有任何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