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未成年的法定监护人兄姐是否有成年的要求”这一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我可以为您做出如下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在正常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天然的法定监护人,对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然而,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就需要由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来担任监护人。
在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其中第二顺序监护人就是兄、姐。但这里有一个重要的前提,那就是兄、姐必须具备监护能力。监护能力通常包括但不限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来源、能够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生活和教育条件等。
进一步来说,如果兄、姐要担任未成年弟妹的监护人,他们自身必须是成年人,因为只有成年人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才能有效地履行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尚未成熟,无法承担起监护他人的重任。
此外,如果兄、姐作为监护人时,遇到特定情形(如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但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意;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他们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将未成年弟妹送养。但这并不改变兄、姐作为监护人时必须是成年人的基本要求。
综上所述,未成年的法定监护人中的兄姐,必须是具备监护能力的成年人。这一规定确保了未成年人在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能够得到一个有能力、有责任心的监护人来照顾和保护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