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口相传”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含义及其法律效果
“口口相传”是指以人传人的方式进行信息传播,这类行为往往发生在熟人之间。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语境下,“口口相传”作为一种传播集资信息的方式,其是否构成公开宣传,以及能否将“口口相传”的法律效果归责于集资人,需要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进行具体分析。
“口口相传”构成公开宣传的情形:
- 如果行为人以明示或暗示方式主动授意他人进行“口口相传”,或者在获悉存在“口口相传”向社会人员吸收资金时不予控制或排斥,对社会人员直接或以内部人员名义投入的资金均予以吸收的,可以认定为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这种情况下,“口口相传”就具备了公开性特征,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开性要件。
“口口相传”不构成公开宣传的情形:
- 如果“口口相传”的传播范围始终在可控范围之内,且传播的对象均系与行为人存在特定社会关系基础的人员,如亲友、同事等,并未面向社会不特定的公众,则不构成公开宣传。这种情况下,即使行为人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吸收了资金,也不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律效果的判断:
- “口口相传”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关键在于其行为是否具备公开性和社会性。公开性意味着受众的广泛性和不特定性,与社会性具有必然的内在联系。如果“口口相传”的传播突破了特定的对象范围,使传播的对象面对社会上不可控的公众,即具备了公开性特征,且扰乱了金融秩序,那么就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例分析:
- 在实际案例中,如陈某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行为人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公司员工、员工亲属及其他社会人员吸收存款,未限制吸收存款对象的范围,使传播的对象面向社会不特定的公众,最终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而在另一案例中,如陈某红非法吸收存款案,行为人虽然也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吸收存款,但传播范围始终在可控范围之内,且借款对象均为特定对象,因此未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综上所述,“口口相传”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含义是以人传人的方式进行信息传播,其法律效果需要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进行具体分析。如果“口口相传”构成了公开宣传,且扰乱了金融秩序,那么就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反之,则不应认定为该罪。如果您在这方面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