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合同诈骗罪而非诈骗罪辩护词-刘元培律师|法行宝
2025-08-13 刑事辩护

构成合同诈骗罪而非诈骗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本案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的辩护人,我经过仔细审阅案件材料、深入会见被告人及参加庭审,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结论前置: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的行为更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非诈骗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1. 行为方式:

    • 合同诈骗罪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行为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活动。
    • 诈骗罪则更广泛地发生在日常生活各个领域,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
  2. 行为对象:

    •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对象通常是合同相对方,即与行为人签订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
    • 诈骗罪的行为对象则是不特定的多数人,没有特定的合同关系限制。
  3. 主观故意:

    • 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合同相对方财物的故意,且这种故意是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
    • 诈骗罪则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这种故意可以发生在任何阶段。

二、本案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 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的诈骗行为:

    • 被告人[被告人姓名]在与[被害人姓名/公司名称]签订合同时,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如夸大自己的履约能力、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等。
    •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是将合同相对方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2. 非法占有目的明确:

    • 被告人[被告人姓名]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合同相对方财物的明确目的。
    • 被告人将骗取的财物用于个人挥霍、偿还债务等,并未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
  3. 合同诈骗罪的特定性:

    • 本案中的诈骗行为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与合同紧密相关。
    • 被告人利用合同作为诈骗的工具,骗取了合同相对方的财物。

三、本案不构成诈骗罪的理由

  1. 行为方式不符合诈骗罪的特征:

    • 本案中的诈骗行为是通过合同进行的,而非诈骗罪中常见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
    • 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特定的合同关系,而非诈骗罪中的不特定关系。
  2. 主观故意与诈骗罪有差异:

    • 被告人[被告人姓名]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非法占有目的,与诈骗罪中主观故意产生的阶段和背景有所不同。
    • 被告人的行为更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非诈骗罪。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的行为更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非诈骗罪。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充分考虑上述辩护意见,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敬礼!

辩护人:刘元培
日期:[具体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