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的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在贷款人实际提供借款的那一刻起即告成立。这一条款强调了借款合同成立的实际交付原则,即借款合同的生效不仅仅依赖于双方的意愿表示或书面合同的签订,而是必须要有贷款的实际交付行为。
具体来说,无论是通过现金交付、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还是以票据交付、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等方式,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都取决于贷款人是否实际提供了借款。例如,如果是现金交付,那么当借款人收到现金时,合同即成立;如果是银行转账,那么当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合同即成立。
因此,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中,双方应确保借款交付方式的明确和合法,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避免因交付不清或违法而导致的合同纠纷。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